2086套!福田区产业人才房今起配租!附申请指南!
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和《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面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开受理产业人才住房配租申请。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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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受理时间:
2019年4月25日-5月24日(预计2019年7月办理入住手续);
(二)日常受理时间:
为充分利用住房资源,针对本批人才住房项目剩余房源,开放日常受理申请。
受理时间自2019年7月1日开始,直至项目分配完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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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下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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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执业地)和税务登记地在福田;
2.承诺5年内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不迁出福田;
3.2018年在福田区的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含),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纳税额达25万元以上(含)即可,社会组织除外。
(二)用人单位只能选择以下一种类别,同时对应相应标准进行申报:
✪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为节能环保产业企业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科技创新局为高新技术产业、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创新载体、科技人才团队等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总部企业(金融、文化创意、物业建筑、科技创新类行业除外)、先进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专业服务业、外贸业、现代农业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为建筑业、物业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文化创意(包含建筑装饰设计、服装设计、工业设计等)、体育、旅游企业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金融工作局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及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委政法委员会为社会组织(经济产业类协会、法律类社会组织以及纳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租工作的社会组织除外)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教育局为公立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系统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司法局为律师事务所、法律类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财政局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卫生健康局为社会医疗机构、公立医院、社康中心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管部门;
✪ 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经济产业类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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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批次房源共2086套(7662间),分别位于坂田和布吉片区,建筑面积为68至89平方米,户型为三房两厅和四房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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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以整套为单位承租。为充分利用住房资源,每套住房的房间须提供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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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赁项目采取年递增方式缴交租金,具体租金价格以租赁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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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项目专项维修基金0.25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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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区人才住房首次租赁期限3年,期满后承租单位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可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单位被取消区人才住房配租资格的,不予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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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有意向申请本次人才住房配租的用人单位,请于申报时间内,登录“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企业人才住房申报网”(网址: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按各行业认定标准及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申报表》,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 综合受理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格式审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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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受理审核流程
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按规定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再经初审后将用人单位和拟入住人所有信息资料移交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排序,形成本行业配租名录。审核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移交至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复审和汇总,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福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知名录内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二)日常受理审核流程
在本次集中配租结束后,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按规定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再经初审后将用人单位和拟入住人所有信息资料移交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移交至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复审和汇总。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的先后,统筹各行业房源配额,制定拟配租名录,并在福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知名录内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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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单位只允许将该住房配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该人才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人才住房配租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实行住房专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三)承租单位应将本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入住人员信息报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四)单位存在虚报瞒报、骗租、转租、违规使用住房及对本单位人才资格把关不严等行为的,依照深圳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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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编辑整理:幸福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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